| 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工作的紧急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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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2-23 17:17 文章来源:乡宁县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
最近,在洪洞县个别地方发现猪蓝耳病死猪事件。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行动精神,确保人民群众食肉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猪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生猪屠宰和检疫工作的领导,及时召开有关做好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会议,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严格落实肉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各乡镇政府要与各村委签订猪肉质量安全责任书,保证本乡镇、村无私屠滥宰、出售和使用病死猪、出售未经防疫生猪等行为。各相关部门要层层签订责任书,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所有乡村私宰户、养殖场(户)、农(集)贸市场、饭店、集体食堂、肉制品加工单位和个人、冷库等进行拉网式排查,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确保我县猪肉质量安全。
二、强化监管,各负其责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紧密配合,尽职尽责,进一步强化肉品质量安全监管。
商务主管部门要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加强对定点屠宰企业和冷藏设施的监管。依法查处私屠滥宰等违法肉品,发现病死猪、病害猪肉,及时向畜牧、公安、工商、卫生、质监等相关部门进行通报。监督定点屠宰企业严把进厂(场)验收检查关,严禁病死猪和无防疫耳标生猪进厂(场),严格卫生消毒,严格待宰静养,严格检疫检验,严格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确保出厂(场)肉品质量安全。
畜牧部门要切实做好生猪产地防疫工作,加强对养殖业的监管,与养殖场(户)签订安全责任书,严禁出售病死猪,没有防疫耳标和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不得出场、不得流通、不得调运。同时,要严格做好屠宰检疫工作,特别是对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的检疫,对重大疫病要及时报告。
卫生部门要确保猪肉餐饮消费环节质量安全,加强对用肉单位肉品的监管,要与宾馆、饭店、集体食堂等餐饮单位签订猪肉质量安全责任书,完善进肉索证索票和台帐制度,严防非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和病死猪肉进入餐馆消费环节。
工商部门要确保猪肉流通环节质量安全,加强市场监管,要与农(集)贸市场、超市等肉食品经营单位和经营户签订猪肉质量安全责任书,完善进肉索证索票和台帐制度,严禁非定点屠宰企业肉食品和病害肉流入市场。严厉打击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等不法行为。
质监部门要加强肉食品加工环节的监管,要与肉食品加工单位和个人签订猪肉质量安全责任书,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和台帐制度,确保加工所使用的猪肉产品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公安部门要积极组织和协调配合打击私屠滥宰、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等行为和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严格要求,依法行政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做到事前问责,事后追究。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当地或辖区内肉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混乱,发生肉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监测,报送信息
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稽查监测力度,积极与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联系和沟通,随时掌握工作动态情况,有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同时,近十日内(含周六、周日工作日)实行零报告制度,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确定专人,每天上午八点五十分前,向县商务局通报一次情况,由县商务局统一汇总后上报。联系电话(传真):6825656、6823308。
附:打击私屠乱宰和病害猪肉非法交易情况日报表
二OO九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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